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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22********53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5日上午7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赵家沟村五组上腰道子大地中,因土地纠纷问题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口角,后刘某某使用“二齿勾”将赵某某头部、胸背部打伤。经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头部损伤致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赵某某胸背部损伤致血气胸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吴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某某的证言。

3.书证:(1)发破案经过;(2)到案经过;(3)户籍证明;(4)扣押笔录;(5)扣押清单;(6)现场检测报告;(7)违法犯罪记录证明;(8)人员指纹卡;(9)情况说明;(10)影像学CT报告单;(11)鉴定资格证书;(12)照片。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宏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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