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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2012年4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9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治国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2020年7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牛场内,与**牛场工人喻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从**牛场厨房内取出一把菜刀,用菜刀将喻某某头面部砍伤。经鉴定,喻某某伤情为“面部软组织创口”,评定为轻伤一级,未构成残。

经侦查,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凶器菜刀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证人苗某某、刘某某、苗某某、马某某、苗某乙证言;

3.被害人喻某某陈述;

4.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卷;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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