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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家属楼**商店,无业。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2014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2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3时许,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龙源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田某某因翻越栅栏一事发生口角,刘某甲用拳殴打田某某的头面部、用脚踢田某某的背部,并用铁箱砸田某某的左手小臂,致使田某某的头部、左前臂等部位多处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田某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左前臂损伤属轻伤二级。无残。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5月26日被传唤至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金城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门诊诊断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  叙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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