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78********,汉族,大专毕业,原**公安局**分局民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0月10日、1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4日22时许,在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的被告人刘某某家中,被告人刘某某和妻子辛某因故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从厨房拿出水果刀将辛某左腕砍伤。经鉴定,辛某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体表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左腕关节功能丧失值为50%以上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陈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辛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雪斌
助理检察员:秦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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