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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人,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系东西院邻居。2020年4月19日13时许,刘某甲与王某甲因垒墙问题发生口角,以致动手,刘某甲用撬棍将王某甲面部打伤住院治疗。经鉴定,王某甲左上唇及左颧部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右手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例;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王某乙、刘某乙、鲍某某、吴某某、杨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辽宁省喀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若干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甲家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延丰

                                  检察官助理:姜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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