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宋某某及陈某某到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单元*室的家中向李某某索要债务。刚到上述地点,被害人邓某某便(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辱骂宋某某,并打了宋某某一个耳光,宋某某为此便离开了被害人邓某某的家。宋某某走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口角,进而互相用手拽住对方的头发撕扯,此后双双倒地。二人倒地后,李某某持木板凳打了被告人刘某某胳膊,被陈某某拉开。后经陈某某劝阻,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互相松手。此时,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并于当日将二人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某外伤致伤者右侧2-5肋骨、9肋骨及左侧第2、3肋骨骨折,同位同期骨痂,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8年12月23日,公安民警在黑龙江省兰西县榆林镇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羁押证明、现实表现、前科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住院病志;
2.证人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8】大科司临鉴字第545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淑豹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先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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