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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王某某的妻弟。王某某家与被害人齐某某家系前后邻居,齐某某在王某某家屋后有垒的院墙,紧挨王某某家后墙,两家因此事素有矛盾。2020年4月17日刘某某给王某某家帮忙种花生,17时许因王某某家用电壶烧水时发现停电,王某某等人要到屋后查看电线时与齐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带着撬棍到齐某某家墙外,砸齐某某家院墙。齐某某听到声音后出来阻拦并与刘某某发生争执、打闹,在此过程中刘某某用脚踹、踢齐某某的腿及上半身,将齐某某踹倒在地并致其受伤,后经法医鉴定齐某某腰椎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7日刘某某与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已赔偿齐某某经济损失3700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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