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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9********,汉族,务工,中专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0日22时许,在济南市济阳区**村黄河大堤上,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已判刑)与常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斗。在殴斗过程中,常某某被王某某、刘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常某某双侧框内壁及右侧框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右额部及左顶头部皮下血肿、双侧眼睑挫伤、上唇黏膜挫裂伤、右侧瞳孔外伤性散大均构成轻微伤。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2.勘验、辨认笔录:济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证人侯某某、鲁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6.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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