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21964********,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派出所,住**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定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姚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在互殴过程中刘某某用砖块将姚某某打伤,致姚某某两颗牙齿脱落。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乙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晋)公(忻)鉴(活)字〔2015〕277号鉴定书;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紫荣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定襄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