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务农,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位于**镇**村“苹果园东”自家樱桃地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因言语过激,被告人刘某甲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致王某某头部、面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头部损伤轻伤二级,耳廓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卫某某、李某某、撖玉平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捷

检察官助理:陈哲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