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个体户,住新野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刘**在新野县歪子镇歪子街与乔**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引起厮打,造成乔**眼部、胸部受伤。经鉴定乔**左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右眼部损伤为轻微伤。
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东峰
胡怀先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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