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村**号,住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村**号,住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二人系父子关系)在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马亓河东村内的宅基地施工时,遭到邻居王某某夫妇的阻挠,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后被告人刘某甲抢夺王某某家属李某彩的手机时,被王某某推进开挖的宅基地坑里,刘某乙和王某某相互撕扯,二人滚到开挖的宅基地的坑里,被告人刘某乙压在王某某身上,摁住王某某,用拳头捣其胸部,被告人刘某甲见状,遂上前用拳头捣了王某某胸部几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胸部左侧5、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振国
检察官助理:姜克峰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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