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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号,现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工地工棚,2019年5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彭某甲(另案处理)、彭某乙(另案处理)、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武夷山市五九中路号E栋想当年KTV收银大厅,因KTV消费结算费用与想当年KTV 的前台人员发生争执, KTV保安陈某某对刘某某等人因结算费用的争执行为进行劝阻,在劝阻时与刘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刘某某欲动手殴打陈某某被劝开,陈某某也被劝回监控室。陈某某在监控室内看到出警民警到KTV一楼后,便从保安室走至KTV 购物超市。刘某某见陈某某出现在KTV 购物超市,便冲至购物超市内对陈某某进行拳脚殴打,彭某甲、彭某乙、曾某某等人也冲上去对陈某某进行拳脚殴打。陈某某被殴打后,退至购物超市隔壁小收银台房间内,刘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等人追赶至小收银台房间内对陈某某继续拳脚殴打,其间刘某某拿起小收银台上的玻璃杯朝陈某某头部砸,造成陈某某的头部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等人当场被出警的民警控制。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彭某甲等人主动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表、立案表、户籍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德明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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