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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涂料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镇**村**村**号,住江西省吉水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与孔某某离婚分居后,因感情不合、探视小孩等问题同孔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孔某某男朋友)产生矛盾,刘某某遂记恨杨某某,并想报复杨某某。5月11日晚、12日上午,刘某某与孔某某因探视小孩沟通未果并争吵。12日上午,刘某某在与孔某某微信聊天中,扬言会采取极端方式报复。12日18时30分许,刘某某骑电动车下班途径吉水县**小学大门东南脚围墙处,发现杨某某在孔某某家附近一台阶的树下玩手机,就想打杨某某一顿出口恶气。刘某某考虑杨某某比自己年轻怕吃亏,就从家拿了一把手柄上印有“合格证台湾技术合作”字样的镰刀,直接朝着杨某某的左肩部砍了一刀,杨某某用手抓镰刀,被刘某某拉回割伤了手部,刘某某又朝杨某某头部挥砍;杨某某转身逃跑从台阶跳下摔倒在地上,刘某某追上去,先后朝杨某某的手部、腿部、裆部等挥砍,每砍完一刀后再将镰刀往回拉,造成外表伤情更重,使得杨某某的头部、手部、腿部、裆部等部位受伤并大量出血。当刘某某发现杨某某无法反抗慢慢停止挥砍,并听到群众说要报警,遂赶紧逃跑。2020年5月14日,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一级。9月20日,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9月21日,刘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杨某某4000元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稂勇智

检察官助理刘昊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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