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龙之梦大都汇**街地铁口A口西100米人行道处,因路上发生剐蹭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口角,刘某甲将被害人王某甲踹倒后使用石块将被害人王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股骨颈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刘某甲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王某甲伤情照片;2. 书证:被告人刘某甲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王某甲就诊病志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及收条;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毅
检察官助理:刘真强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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