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67********,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某某**镇**村**号,现住地址:河南省夏某某**镇**村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投案后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 月21 日10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其弟弟刘某甲因为宅基地之事在其村内发生争执,而后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刘某某将刘某甲推倒在地,造成刘某甲腰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甲的伤系轻伤二级。2019年3月22日向夏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弟刘某甲因宅基纠纷,发生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刘某某将刘某甲推倒在地,造成刘某甲腰部受伤致轻伤二级,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
助理检察员:闫向楠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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