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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3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9030576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滑县******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于某某夫妇与王某某均系滑县**镇**村村民。2020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怀疑其地邻王某某毁坏其树木,在地边破口大骂。正在附近放羊的王某某听到后认为刘某某在辱骂自己便上前理论。争吵中,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某头部,王某某还手并持放羊棍抡打刘某某,刘某某的妻子于某某见状加入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多次击打王某某肋部,导致王某某受伤。王某某持放羊棍殴打打刘某某夫妇,导致二人受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左侧第4、5、6、7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刘某某头皮挫伤、体表皮肤擦伤面积大于20cm2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于某某体表皮肤挫伤面积大于48cm2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双方伤情照片等;2.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及病历;3.证人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三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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