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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706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554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瓦房店市公安机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5时许,在瓦房店市**街**号**刘某某家客厅内,万某某到此向刘某某讨要其丈夫工资,二人发生争吵进而撕打在一起。刘某某用手朝万某某上身胸口等部位殴打几下,刘某某用脚踹在万某某胸口部位一下。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左侧第6、右侧第5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住院病治材料、入所健康检查表、照片四张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福田
代理检察员:  司军凯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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