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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行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西华营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0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因女儿与**镇**村何某某家女儿外出玩耍未归,酒后到何某某家中要人,经**村巡防队员毛某某、赵某某等人劝解拒不离开,期间与毛某某发生拉扯,将毛某某摔倒在地,致毛某某右腿膝盖受伤。经鉴定,毛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伤情鉴定结论;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祥

检察官助理:杨海波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西华营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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