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0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宁市城北区**路**大院内,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持木板打在被害人王某某的腰部,致使王某某受伤脾脏破裂被摘除。
2018年06月13日,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
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板一块;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翠微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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