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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8〕2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05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住西宁市城北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0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宁市城北区**路**大院内,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持木板打在被害人王某某的腰部,致使王某某受伤脾脏破裂被摘除。

2018年06月13日,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

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板一块;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翠微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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