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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念杨村村道,因会车与上官某甲、上官某乙发生争执,继而撕打,撕打过程中刘某某将上官某甲摔倒在地,致上官某甲右手受伤。经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官某甲右侧尺骨冠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信息;

6、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8、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

9、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婧

2016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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