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检刑诉〔2018〕21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0日由遂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 29 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周某某在刘某某家屋后水泥路上因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双方厮打。当晚周某某感觉身体不适,次日去医院检查后,确诊为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方某甲、方某乙、肖某甲、肖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钦华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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