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派出所管内,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北门处,因琐事与武彦宏发生口角后,用拳头将被害人武某某打伤。经鉴定,武某某鼻部伤情为轻伤二级;牙齿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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