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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派出所管内,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北门处,因琐事与武彦宏发生口角后,用拳头将被害人武某某打伤。经鉴定,武某某鼻部伤情为轻伤二级;牙齿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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