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住**镇**村*组,2019年5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十一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朋友驾车到韩城市新城区新城四中对面巷子里的**家政给其同居女友解某某的儿子李某某送被子时与李某某的亲生父亲李某甲在该家政二楼楼梯拐角处相遇,双方因之前过节发生肢体冲突,后刘某某为泄愤返回楼下从其驾驶的车内拿出一根木棍再次返回该家政三楼楼梯口,用棍朝李某甲的左胳膊头上击打,导致李某甲胳膊、头部受伤,李某甲的伤情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韩煜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健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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