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乡**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在白沟镇友谊西路东北农家院饭店内,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乙因琐事用盘子将张某某的右眼眼眉打伤,后刘某甲将张某某推倒,并对张某某的腹部、背部拳打脚踢,造成张某某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某肋骨损伤属轻伤一级、面部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协议书;收条;抓获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6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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