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刘某某,又称刘某乙,男,1949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不祥,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抚州市东乡区**镇**老年院*号楼。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10月25日由东乡区救助站送至东乡区**镇**老年院进行寄养。2020年4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吃饭问题与**镇**老年院的厨师王某甲在**老年院内发生争吵并拉扯,后被旁人劝开。劝开后被告人刘某某先回到其居住的*号楼*室便坐在门口。王某甲回到其住处*号楼*室时,看到被告人刘某某便拿了一根竹竿准备打刘某某。这时住在王某甲隔壁的被害人王某乙看见了,就从房间出来帮王某甲一起去打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看到王某乙、王某甲两个人过来打他就将坐着的木凳子拿起来与王某乙、王某甲进行对打,将两人打退后,被告人刘某某看见窗台上有砖头,就用砖头扔王某乙、王某甲,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被砸伤,两人就一起往外跑,王某乙在走到*号楼走廊西侧下坡处时摔倒,被告人刘某某遂躲进房间。后被害人王某乙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乙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损伤头面部后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在被害人逃跑时仍向被害人扔砖块,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老年人,又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关押在东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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