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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421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花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本院批准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7时许,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李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后刘某某用一个带把的铁质圆形炉盖将李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会玲

 

 2020年7月10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光盘伍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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