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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河东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区**镇**村新冠病毒防控执勤点,因琐事和冯某乙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刘某某将冯某乙殴打摔倒在地,致其右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证人冯某甲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广栋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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