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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黑登箩”,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会泽县**镇**村委**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之妻陈某某与胡某甲(另案处理)在会泽县**镇**村委**组胡某甲家旁边,因胡某甲家鸡吃着陈某某家地里绿肥双方发生争吵咒骂,随后两家人在绿肥地里发生打架,胡某甲之子胡某乙(另案处理)用木棒打着陈某某腿部几下后,刘某某赶到场用木棒打了胡某乙头部一棒将胡某乙打倒在地,后陈某某和胡某甲之妻李某某相互撕扯到地里另一处撕打,刘某某和胡某甲在原处相互殴打,刘某某打着胡某甲手臂上一棒、头部一拳,胡某乙从地上爬起来后和胡某甲一起用木棒对刘某某腿部等处实施殴打,导致刘某某、胡某乙、胡某甲、陈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胡某乙本次损伤均属轻伤一级;胡某甲本次损伤属轻微伤。

本案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按侦查机关电话通知要求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相关病历材料等;3、被害人胡某乙、胡某甲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文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存良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一份、证据目录一份、光碟二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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