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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其母亲在昭阳区**镇**村**闸地里被同村的钟某某打伤后,刘某某骑摩托车追到**闸的地边找到钟某某美,将钟某某推倒在地,用拳头将钟某某打伤。事后,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4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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