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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系邻居。2020年03月24日10时许,被害人严某某路过刘某某家门口时,因琐事刘某某与严某某发生争吵,刘某某捡起自家围墙边的两块半截砖头砸向严某某,被严某某躲开,刘某某又用铁锹将严某某背着的背篼砸落,严某某呼喊其丈夫许某某至现场,刘某某从自家堂屋门口圆桌上拿一把菜刀走向严某某时,严某某捡起地上的一块石头砸向刘某某,被刘某某躲开,刘某某即持菜刀朝严某某面部砍了一刀,致严某某左眼睑及面部受伤。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严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叶素华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丽华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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