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6********,汉族,文盲,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姜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为邻里纠纷在会东县铁柳镇大麦村道班附近的场坝上发生争吵,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刘某某将张某某右手小指咬伤,造成张某某右手小指因感染经医治无效被截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等书证;2.证人何某甲、黄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莉
2021年1月4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另3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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