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90********,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住会理县**乡**村**苑**幢**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理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一起在**镇**村一朋友家中吃饭喝酒,饭后,二人与朋友一起乘坐车辆返回**街途中,被告人刘某某与陈某某因语言矛盾发生争执,当车辆行驶至**镇**街“**”(小地名)时,刘某某、陈某某二人下车后随即发生打架,并追打至路边的“**超市”内,刘某某、陈某某二人在该超市内发生追打过程中,将货物售卖区的货架撞倒,随即被告人刘某某捡起撞散的货架支柱多次殴打陈某某。当晚被告人刘某某见警察到现场后逃走。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11日传唤刘某某到新发派出所进行讯问。案发后,经会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某头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被鉴定人陈某某左上肢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被鉴定人陈某某胸部、腹部及肢体多处皮肤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谅解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文某甲、罗某某、文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察笔录及图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一处重伤,多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娥
检察员:谌洪远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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