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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2月22日18时许,二人在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家门口的公路旁散步时,因生活琐事矛盾,张某某捡起路边的泥块向被告人刘某某扔了十几下,被告人刘某某站着用拳头打张某某面部几下,随即把张某某按在地上用拳头打张某某面部几下,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张某某脚部受伤,张某某次日到医院检查发现骨折。经鉴定:张某某因外伤致右腓骨下段骨折、内踝骨折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莉娟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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