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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白某某(女,73岁,本案被害人)系邻居。白某某有一包产地与被告人刘某某院坝相邻。二人常因路边杂草、乱石等问题争吵。

2019年6月8日上午6时许,白某某来到被告人刘某某家院坝外干活时,又因杂草、乱石等问题与被告人刘某某进行争吵,后二人发生抓扯,在抓扯中白某某侧身倒地,并用左手抓住被告人刘某某衣领。被告人刘某某双膝跪在白某某身后,并用双手将白某某身体按住。双方僵持约半小时后,白某某松开被告人刘某某衣领。被告人刘某某发现白某某休克,便起身回家,但未拨打110或120,也未对白某某进行施救。射洪市金华中心卫生院医生接到群众求救电话后赶到现场发现白某某已死亡。

2019年6月26日经射洪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白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轻微外伤、情绪激动等为诱发因素。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对方人民币1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正确处理邻里纠纷,在与他人争吵扭打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他人轻微外伤、情绪激动,诱发心源性猝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萍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8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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