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乳名“二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7时许,岳池县伏龙乡龙堂庙村1组16号王某某在承建村便民路工程中与该村村民何某某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抓扯,被告人刘某某见其母亲何某某被王某某掐住脖子,遂上前与王某某发生抓打,双方在抓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将王某某按倒在地,造成王某某右手受伤。2018年8月29日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长乐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6116****;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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