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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3********,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江油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九绵高速公路修建隧道夜间放炮影响周围群众休息,与其他村民一道前往该工程项目部协商解决,刘某某的妻子与施工方茹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刘某某向其讨要说法发生打斗,刘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致将茹某某头部、眼部、肋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茹某某肋骨骨折两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红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起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社会调查报告1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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