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07月0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4时许,在安丘市**镇**村刘某某家中,因纠纷,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某、赵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打,期间刘某某用拳头、热水瓶打刘某某面部,致刘某某鼻部和口部受伤,并致赵某某胸部受伤。经安丘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口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赵某某右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俊莉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