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村**栋**号,现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4时许,在淮北市第一实验小学对面的巷口内,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因看牌一事发生纠纷后,刘某某将樊某某推倒在地,致樊某某受伤。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樊某某因外伤致左侧第6-10肋骨及第8、9胸椎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 4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樊某某人民币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委托书、收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樊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