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6221989********,初中文化,合肥**有限公司货运员,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组**庄**号,现住地安徽省肥东县**建材城**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21时许,在肥东县**镇**新世界路合肥**公司内,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因使用装卸货物的叉车产生纠纷继而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击打王某某头部、面部及胸腹部,致王某某左侧第2、3肋骨骨折,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本次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病历、CT诊断报告单、出院录、公证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
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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