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0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本院认为构成犯罪,无社会危害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1时,在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被害人赵某某因房屋产权证署名问题与被告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用拳头朝赵某某面部打一拳,致其鼻子受伤,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工作情况记录、病历、离婚证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 丽
检察官助理 牛芬晓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822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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