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胜轩,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81969********,汉族,小学,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无职务,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7日经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胜轩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章丘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章丘区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12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胜轩伙同杨某某(因该案被劳动教养)等人在章丘区官庄街道(时称:章丘市官庄乡)“一品居”饭店就餐时,因播放录像等琐事,遭遇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挑衅,并发生争执,被害人张某丙首先殴打杨某某,继而刘胜轩与张某乙加入打斗,双方互相殴打。至饭店门外时,刘胜轩拔出同行者严某某腰间挂的玩具匕首,刺中张某丙头部,致其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江苏省大丰市公安局案件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胜轩的供述与辩解;4.章丘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胜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胜轩具有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十五年。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学君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