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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6年2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3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的父亲与徐某某之间有债务纠纷。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因债务问题来到被害人徐某某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村的家中,当日15时40分许,被害人徐某某送被告人刘某某到胡同口处,因言语不和,被告人刘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划捅徐某某的面部、腹部,造成其腹部及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腹部及面部损伤为重伤二级。

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给被害人徐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6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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