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6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4********,青岛市黄岛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现住地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室,无业。2004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和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3日晚7、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到青岛市黄岛区**公寓**号楼**单元**室付某某家中找徐某某,付某某开门后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动手撕打,刘某某用桌子上的摆件打伤付某某头部,后经法医鉴定付某某腰3、4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付某某头皮创,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芬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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