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山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9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到山阳县城关街办工业园区**油脂公司讨要工钱时阻挡油脂公司钢构房施工。**油脂公司负责人阮某某赶到现场,在制止刘某某时两人发生撕扯,刘某某抓住阮某某肩部将其摔倒在地,致阮某某右腿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20年9月24日,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阮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领条、借条等书证;证人明某某、陈某某、聂某某、耿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受害人阮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及审讯视频资料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阻挡他人正常施工,继而引起撕扯,造成他人腿部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金喜
检察官助理:张璇
2020年1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