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广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广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20年1月31日、4月1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家菜园挖地时用锄头将王某某、秦某某打伤,之后又用扫帚木棒打方某某、保某某,致王某某、秦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刘某某患分裂情感性精神疾病,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时未受精神病性症状的驱使,其辨认能力存在,其控制能力稍削弱,对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锄头、扫把等物证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病历资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8.处警现场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属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惠雯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保证人刘某某,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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