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3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市**县**镇**。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集丰村“中福幼儿园”附近一无名废品站内,将废纸皮卖给被害人唐某某时发生纠纷。后将被害人唐某某打伤(经鉴定,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伤情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工作记录;
6.审讯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并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永权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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