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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80********,汉族,文盲,户籍地为广东省化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村**花园**栋**房内打麻将期间,因怀疑钟某某作弊而与钟发生争执,后刘某某用拳头殴打钟某某腹部并致钟受伤。经鉴定,钟某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造成脾脏挫伤严重,属重伤二级。

同年9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家中被民警抓获。刘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尚昶

          检察官助理:吴湘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3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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