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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金狮大道西11号之三天猫小店门口打牌时,因打牌问题与被害人蔡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发生推攘,被害人蔡某某到停在旁边的摩托车上拿起铁棍殴打刘某某头部,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随即还击将被害人蔡某某推倒在地,并使用拳脚、胶凳、篷布铁架、扫把等工具继续殴打被害人蔡某某。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及被害人蔡某某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传唤到狮岭派出所处理,并对被告人刘某某、被害人蔡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暂缓执行)。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7日,民警通过电话告知被告人刘某某上述鉴定结果并口头传讯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并承诺稍后到公安机关。2020年5月28日0时许,民警去到被告人刘某某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号**房的住所内将其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官:田晓康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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