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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月23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充侦查终结后移送本院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皱某雇于北海市**村**巷**号屋主庞某某对该房屋进行瓷砖铺设施工。2017年4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皱某正在对上述房屋进行瓷砖铺设施工时,庞某某的邻居陈某某以庞某某建造房屋致其房屋墙体受损为由,要求被告人刘某某与皱某停止施工。被告人刘某某与皱某经联系庞某某后,按照庞某某的吩咐停止施工。被告人刘某某与皱某为防止已经调好的水泥浆凝固,便使用铁铲对水泥浆进行处理。陈某某见状,以为二人仍继续铺设瓷砖,遂上前抢夺被告人刘某某手中的铁铲,阻拦施工。被告人刘某某不从,双方发生争吵,后二人发生厮打,相互撕扯头发。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手持塑料锤子击打陈某某的头部,致其头部受伤并致其左耳听力障碍。陈某某受伤后被救护车送至北海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被告人刘某某逃离现场。2019年1月23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头部外伤致左耳听力障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医院病历、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斯

2019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794****;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叁册及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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